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县旅游业工作计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统筹协调全县旅游业发展,拟定全县旅游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旅游工作。
2、制定全县旅游业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旅游市场的开发工作。负责全县重大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产品开发。
3、组织对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县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以及乡村旅游工作。协助县发改部门呈报国家、省、市下达的旅游业发展资金的投资立项工作,负责全县旅游业利用外资、社会投资工作。
4、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全县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按上级确定的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5、组织、参与与全县旅游交通的协调及旅游安全、旅游保险和文化娱乐工作。
6、推动全县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与国际旅游组织合作的相关事务。落实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赴港澳台旅游政策,指导全县对港澳台旅游市场推广工作。
7、负责旅行社设立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从事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管理的旅游管理公司备案规范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组织、指导全县旅游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