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
六、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七、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管理注册商标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十一、负责管理本辖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组织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监督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标准化与监测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商品条码、信息技术标准化;协调组织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标准化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和行政执法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开展计量器具建档、备案和检定校准工作。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监管,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综合管理本辖区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
十四、负责本辖区质量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负责本辖区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调解质量纠纷,负责质量申诉处理工作。
十五、负责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管;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注入制度;以质量监督抽查为主要方式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及风险预测,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组织贯彻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辖区内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初审及GSP论证跟踪检查工作;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七、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八、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检验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
十九、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
二十、组织查处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上述产品的广告行为。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