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二)负责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年检和监察;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工作的执法监察;指导监督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伤残等级报批和伤亡抚恤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拟订全县退役士兵、转业(退休)士官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无军籍退职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中介工作;指导军供、军休工作。
(五)组织协调救灾工作,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会商、上报和统一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六)负责管理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管理、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社会救助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对低保工作全面实施动态管理;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乡济困互助和扶贫工作。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牵头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牵头组织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牵头拟订社区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管理社区服务事务。
(八)提出行政区域规划管理的建议;负责行政区划、勘界、边界争议调处、地名管理工作及全县地名命名、更名、地名标志设置、新建小区和建筑物命名;负责城市社区街、路、门(楼)牌管理。
(九)拟订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福利设施建设;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年检和监督管理;管理福利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慈善捐助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审批婚姻服务和介绍机构;负责违法婚姻查处。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动殡葬习俗改革;负责对殡仪馆、公墓及各类殡葬服务机构和经营设施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殡葬市场,查处非法殡葬行为;负责儿童收养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民政事业费及各项民政专项经费;指导、监督各乡镇(城管委)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管理福利彩票市场,管理全县福利资金。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