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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冈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8〕29号
发布日期:2018-06-28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冈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青冈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县政府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    

 

青冈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运行机制>的通知》(厅字〔2017〕7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7〕70号)、《黑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农〔2017〕2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目的:贯彻落实中央、省对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相关政策,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坚持“统筹使用、权责匹配、分步实施、点面协同、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部门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下,做好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制度完善、项目推进、考核验收等方面工作。

(一)财政局:负责参照省财政厅告知的上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提出年度涉农资金整合额度,提交扶贫办备案;负责将年度统筹整合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台账,对用途发生调整的资金,按照程序及时调整预算指标,按照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负责对年度整合范围内中省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登记,及时告知县扶贫办,由扶贫办向县政府提出拨付资金申请,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签批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下达用款计划或拨付资金。同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加强资金监管。

(二)扶贫办:负责根据青冈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县级扶贫项目清单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产业项目入库前要进行利益联结机制考核;根据年度涉农资金整合额度,围绕脱贫攻坚规划,与扶贫项目清单中的项目对接,选取拟实施项目报县政府审批,并根据县政府项目批复,拟定资金整合方案报省扶贫办备案,年中调整一次重新报备;根据年度整合资金到位情况,结合项目轻重缓急排序,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明确拨付顺序),同时开展整合项目监督、检查和考评验收等方面工作。

(三)发改局及各涉农资金主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年度财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编制、行业项目业务指导、部分项目实施和参与项目监督、检查和考评验收等方面工作。

(四)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照整合资金分配文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开展项目检查验收、办理资金支付、实行专账核算、资料归档立卷等方面工作。对于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中省及县级的有关政策做好管理或移交工作。

(五)审计局:负责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范围、用途

第             第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具体包括:

(一)专项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资金,中央和省级层面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二)县级资金。根据当年财力情况,适当安排扶贫资金。

第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用途: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应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章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流程

第七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流程:

(一)资金额度确定。财政局参考上一年度统筹整合资金执行数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情况提出年度涉农资金整合额度,整合额度要明确标明资金的中省级次、原主管部门以及资金类别,报扶贫办备案。

(二)资金方案编制。扶贫办根据年度涉农资金整合额度,围绕脱贫攻坚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和充分尊重民意的原则,从扶贫项目清单库中选取项目,落实具体项目实施部门,形成全县年度涉农资金整合方案,资金整合方案中落实的项目要与财政局提供的资金类别详细注明对应关系,方案提交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县政府下发文件批复给各相关部门。

(三)资金调度。集中安排,即涉农资金方案出台前,由财政局将中省已经明确下达的资金额度提交扶贫办,由扶贫办牵头组织相关涉农部门,按照已确定项目的轻重缓急、实际需求量、效益发挥情况等因素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即优先实施的项目),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局将资金直接下达或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零星安排,年度涉农整合资金批复出台后,新下达的上级补助资金,根据县政府的签批意见,县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下达或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四)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县政府下发的实施方案后,应及时做好项目启动前准备工作。待资金批复下达后,严格按照中央、省、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启动和组织项目实施。

(五)资金支付。项目实施单位可依据工程项目协议或合同预拨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达到合同或协议约定条件的,应及时支付工程进度资金;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项目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预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项目考评验收。实施部门组织验收包括:项目完工后,实施部门应及时组织工程设计、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项目考评验收,考评验收应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实施部门对报告内容真实性负责,部门验收率要达到100%,项目实施部门要将验收结果报扶贫办备案;县级考评验收包括:扶贫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成立县级验收组,县级验收采取抽查方式,抽查率要达到项目实施数的50%以上,项目验收组要形成验收报告,县级考评验收组对抽查项目报告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统筹整合资金管理

    第八条  经县政府审批实施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报县政府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重新批复。

第九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行项目管理,各项目实施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相应的项目监管制度,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实施,对项目使用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结余管理。确因项目完成后而形成的资金结余,根据结余形成时间按照国家具体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使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有关涉农资金,如果原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可结合实际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安排项目管理费,或统筹用于项目建设。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五章  统筹整合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相关部门要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使用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项目的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和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批评,督促整改,情节较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具体为:

(一)项目方案编制不实,不具体的。

(二)项目实施管理不到位,质量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

           (三)未建立公示制度,公示不到位的。

           (四)财务核算不规范、不清晰或造成资金浪费的。

           (五)监督检查责任不落实,工作督查不到位的。

           (六)项目验收走过场,拖延验收,应拨资金不及时的。

(七)项目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和抽查验收不到位,对项目实施存在的问题纠正不力的。

(八)群众对项目实施情况反映较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及各乡镇等项目实施部门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相关项目实施部门要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主要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和管理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全县,并作为年度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7〕70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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