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0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十批次,1件举报案件,已办结。受理编号945号。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受理编号945号:“青冈县中和镇三排六村正在建设合作社养殖场,计划养殖10000只鹅,建设地点距居民区不到10米。举报人咨询在建的养殖场是否合法。”
(一)基本情况
辉源白鹅养殖合作社位于青冈县中和镇三排六村,三排六村为我县深度贫困村。2017年,省委组织部下派黑龙江省教育学院为该村驻村工作队,驻村工作队积极引导贫困户发展产业、脱贫致富,2018年4月,驻村工作对组织7名村民注册成立了辉源白鹅养殖合作社,其中6名村民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养殖白鹅1.4万只,采取“入股分红”形式,带动全村33户贫困户增收。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在建养殖场不合法)。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0日,青冈接到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第十批信访事项文件后,包案县领导立即组织畜牧局、环保局、法制局、中和镇政府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并责成畜牧局、中和镇政府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取证。经查,辉源白鹅养殖合作社正在建设鹅雏保温大棚,且经过测量鹅雏保温大棚建设地点距离居民区10米。
针对辉源白鹅养殖合作社建设鹅雏保温大棚距离居民区仅10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章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经中和镇政府研究,并与辉源白鹅养殖合作社多次沟通协调,该合作社负责人已经明确表示,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在此处饲养白鹅,已签订承诺书,饲养白鹅场所由村委会帮助另选符合要求地点。
(三)问责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