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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规范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秩序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08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中共青冈县委办公室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冈县规范互联网信息

网络传播秩序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青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省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青冈县规范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秩序管理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冈县委办公室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青冈县规范互联网信息

网络传播秩序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网络诚信体系,促进互联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实现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和不良信息,危害公众安全的行为,以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青冈县行政区域内的网站、贴吧、论坛、微信、微博、QQ、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等社交应用软件用户。

 

第三章  规范内容

 

第三条  不得发布或者转发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及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视(音)频、文字、图片。

第四条  不得发布或者转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视(音)频、文字、图片。

第五条  不得在网上发布或者转发视(音)频、文字、图片,质疑、调侃、恶搞、中伤、践踏和丑化英雄形象,以此来颠覆历史、诋毁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否定传统文化,扰乱社会公众思想认知,误导毒害腐蚀青少年,抹黑英雄、抹黑共产党、抹黑社会主义。

第六条  不得买卖、借用、盗用、伪造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注册或认证,批量或逐步注册大量微信公众号,同时或分批发布宣扬封建迷信、黄赌毒、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欺诈等内容的视(音)频、文字、图片。

第七条  不得发布或者转发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及中伤中国食品行业信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视(音)频、文字、图片。

第八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不得使用过激语言,侮辱、谩骂党委、政府公职人员。不得在已知信息内容不实的情况下,在贴吧、论坛跟帖围观,跟风、起哄、诋毁、侮辱、谩骂他人。不得发布或者转发公然侮辱他人、攻击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音)频、文字、图片。

第十一条  不得利用广大网民的爱心、善念发布或者转发不实信息骗取流量和阅读数,转发相关信息要先经过核实、确定信息来源。

第十二条  不得为达到个人目的,隐藏幕后,利用各种手段,甚至有偿雇佣网络大V等方式撰写不实文章,在网上进行大肆传播、渲染,损害政府形象。

第十三条  不得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张冠李戴、言过其实地发布不公正、不客观,不能反映事件全面情况的谣言类、低俗类、“标题党类”,以及含有诅咒性质等内容的视(音)频、文字、图片。

第十四条  青冈县行政区域内商业性质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不得原创或者转发与自身业务无关的不良信息。其他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新闻,不得虚假标注或不标注新闻来源,不得道听途说编造新闻或凭猜测想象歪曲事实。

第十五条  贴吧、论坛管理员和微信公众号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网络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网民发布的不实信息及时删除或者做出其他有效处理。

第十六条  遇火灾、水灾、重特大交通事故、爆炸等重大突发事件,广大网民特别是信息灵通的特殊职业工作人员(如宣传干部、医生、护士、交警、消防官兵等)不得编辑发布、转发事故现场或者带有死伤者画面惨烈的照片以及夸大事实、造谣生事、煽动公众情绪性质的视(音)频、文字、图片。如发布该消息,应以相关部门通稿为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贩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以及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不得在网上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党员干部不准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党员干部不得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等。

第二十一条  党员干部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第二十二条  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互联网应急联动响应机制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成立青冈县网络安全应急指挥办公室,制定青冈县互联网应急联动响应机制。加强对全县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发现、预警、分析研判、传达及时有效,加强网络舆论管控,确保在发生网络舆情事件时,线上线下第一时间做出联动反应,确保重要网络舆情平稳可控。县网络安全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县委网信办,在青冈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网络安全应急跨部门、跨地区协调等工作。县网络安全应急指挥办公室主任由县网信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青冈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领导。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内“不稳定因素”和“不稳定群体”的排查梳理工作,加强对“重点人”的线下管控,及时有效应对各类重大突发舆情、热点舆情、敏感舆情,严防形成网络意识形态事件和舆论旋涡,切实保障我县网络舆情态势平稳,防止重特大信息内容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针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县委网信办、公安局、纪委监委、国安办、维稳办、信访局等部门要安排专人24小时监看相关舆情敏感点,重点监看贴吧网站、社区论坛等网络媒体以及微博、博客、微信等自媒体平台中传播的网络报道、各类负面或敏感网络舆情信息,对重点网站和网络账号加大监看力度。

第二十六条  公安局、国安办、机要局、工信局、教体局、卫计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广电台、信访局、办事中心管委会等部门要及时将发现或接收到的重要网络安全信息通报给县委网信办。县委网信办汇总、分析研判网络安全信息,并按照规定向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市委网信办报送网络安全信息,同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二十七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处置,按照规定及时报送信息,并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消除隐患,同时组织研判,注意保存证据,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对于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立即报告县委网信办,并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报县网络安全应急指挥办公室。网信办负责汇总上述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市委网信办和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县网络安全应急指挥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尽快控制事态,组织、督促相关运行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防止事态蔓延。

第二十八条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组织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新闻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开展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未经批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按照规定落实工作,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网络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网络安全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报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依照党章党规、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委(党组)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于在网上发布信息,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发布者和转发者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发布者和转发者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灾情、警情等,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三条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依据国家网信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制止虚假新闻的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规定,对制造、传播虚假新闻情节较为严重的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惩戒。《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依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根据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网上传播突发事件的视频、图片、文件等重要信息,传播虚假消息、网络谣言,宣扬封建迷信、黄赌毒、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视频、图片、文章等重要信息,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行为,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删除;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发奖励工资、诫勉谈话、调离原工作岗位、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发布者和转发者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在网上传播虚假信息、网络谣言,宣扬封建迷信、黄赌毒、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视频、图片、文章等重要信息,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发布者和转发者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上述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网民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情节较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人并经查实的,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举报者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冈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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