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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30        来源:省政府网站        作者:中国·青冈

黑价规〔20182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全省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放开以下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车用气销售价格;

(二)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的文化体育活动费、热饭费、校服费收费标准;

(四)司法服务收费中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包括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代理刑事案件、代理申诉案件以及代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上述商品和服务价格放开后,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其中,文化体育活动费、校服费、热饭费收费标准由学校与学生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各级物价部门要及时清理、废止相关文件。

二、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采取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通过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等方式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或参与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固定相关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得截留经营者自主定价权。

四、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放开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监管,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提醒告诫各相关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各项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本通知自2018615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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