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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冈县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5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青冈县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业经2018年县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青冈县最低生活保障

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4号)、《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低保工作,严格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全面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水平,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做到评估审核家庭收入符合相关规定,纳入低保、退出低保程序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群众特别是保障对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对家庭困难符合城乡低保条件但未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应保尽保,对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应退尽退。

(三)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对任何对象坚持按照低保政策办事。对发现违法违纪的问题绝不姑息,坚决问责。

二、职责划分

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低保工作两级管理体制的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和各乡镇分别负责城乡低保对象的动态调整工作,低保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三、实施办法

(一)大数据比对调整。低保局每月采集一次大数据信息,对低保保障家庭进行大数据比对。各乡镇负责提供村干部名单;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社区干部名单;社保局负责提供社保和五七工开支人员信息;人社局负责提供公益岗位、“彩虹工程”岗位人员信息;卫计局负责提供城乡各医院工作人员信息;财政局负责提供财政开支人员信息;编委办负责提供自收自支单位人员信息;房产处负责提供房产信息;交警大队负责配合低保局进行车辆信息比对;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工商执照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配合低保局比对住房公积金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提供不动产信息;房征局负责提供房屋征收户补偿信息;农机局负责提供大型农机具信息;财产保险、人寿保险、电业局、国税局、地税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龙江网络、邮政局、石油公司、烟草专卖局等上管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工作人员信息;农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商业银行负责配合低保局对比低保家庭存款信息;工信局、商务局、经济开发区、五福桥开发区分别负责提供所服务企业务工人员信息;各乡镇、各街道、公安局、卫计局、民政局负责提供死亡人员信息。低保局每月25日前,分别到相关部门拷贝数据信息,利用采集的各类信息,按照实际发放低保名单,每月进行一次数据比对,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清理。

(二)进行年检调整。每年4月15日至5月15日开展城乡低保年检。城市低保由低保窗口负责年检,农村低保由乡镇民政办负责年检。对行动不便,无法到指定地点进行信息录入的低保对象,要事先告知信息录入单位,由信息录入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入户进行年检。对没有参加年检的低保对象,做暂停发放低保金处理。

(三)进行分类管理调整。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根据家庭成员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A类家庭:即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以及患重病者本身,且家庭成员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B类家庭:即有残疾人的家庭、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家庭。C类家庭:即因灾、因病(不属大病范围)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家庭成员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尚未就业或灵活就业,收入可变性大的家庭。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对三类低保家庭做相应调整。

(四)对申请低保和家庭已享受低保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保障: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收入的;

2.连续一年不按时领取保障金的;

3.不接受低保核查人员入户或核查时隐瞒实际住宅引导核查人员到非本人住宅的;

4.虽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家中有款物积蓄,能够自行维持基本生活或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5.参与赌博、吸毒、嫖娼、酗酒、不务正业及因违反婚姻、收养等法律、法规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在就业年龄范围内,且有劳动能力拒绝就业的;因其他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人员;

6.在户口所在地以外居住1年以上的(在校学生除外);
    7.虽然生活困难,但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并且具备自救条件,而不采取措施自救的;

8.农村住房档次明显高于其他住房的;住房高档装修的;近期购买空调、数码相机、计算机、摄像机等高档生活必需品的;

9.本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或虽然名下没用机动车辆,但本人长期使用机动车辆的(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和大中型农机具的;

10.家庭成员名下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并未注销的;

11.家庭成员有固定开支(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政府购买服务的党政机构聘用制人员,护林员、协警、卫生员、防疫员、社保和五七工开支人员或在私营企业长期打工人员等。脱贫措施保障人员除外),而且家庭成员中无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的;

12.以骗取低保待遇为目的,故意改变婚姻关系、分户、制作虚假病例或诊断的(一经查实报送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13.本人是农村户口,在城镇拥有购买的商业、住宅等商品楼房或有多处房产的;本人是城市户口,购买商业楼房的;拥有2处以上住房的(含2处);拥有出租房使用权的;因房屋拆迁获得2处以上房产的(含2处,包括车库),或除获得住房外,获得2万元以上货币补偿的;

14.家庭成员持有有价证券、进行个体经营和投资行为的;固定资产用于出租盈利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义务教育阶段入读收费性私立学校的;

15.老人和子女分户,但子女完全具备赡养能力的;

16.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合法收入或合法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没有履行,从而导致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7.其它情况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五)对申请低保和家庭已享受低保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据实补差原则,适时调整低保保障标准:

1.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按变化后家庭收入计算调整;

2.连续六个月不按时领取保障金的;

3.老人和子女分户,但子女具备一定赡养能力;

4.家庭成员外出打工收入难以核定的;

5.其它情况符合调整低保条件的。

(六)动态管理方式。在坚持不影响被调查对象正常生活的原则下,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生活情况以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收入和就业变动情况进行调查,被走访调查对象应配合工作人员正常的调查核实工作。动态管理走访工作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对新增对象,各乡镇(街道)百分之百入户调查,低保局按照不低于50%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已保对象按照实施办法第三款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省平台数据更新。低保局负责城镇低保数据更新工作,各乡镇负责本乡镇数据更新工作。对清除低保范围、新纳入低保范围、合户、分户的低保对象,第一时间对省平台进行更新,确保省数据平台数据与我县实际数据保持一致。

(二)低保档案管理。对清除低保范围的低保档案要单独管理。对新纳入低保范围、合户、分户的低保对象档案要及时完善档案,按照要求存档备查。

(三)规范调整程序。对被调查对象家庭收入及生活等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依照程序调整保障金额或终止保障。对调整保障金或终止保障的低保对象,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召开班子会,研究决定,并及时下发调整或终止保障告知单。

五、工作纪律

(一)低保经办人员与低保申请者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向管理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

1.申请者本人;

2.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批的相关人员。

(二)对已纳入低保范围的低保经办人员或村(社区)工作人员近亲属,乡镇(街道)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三)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低保管理人员在动态管理过程中不准有下列行为,如违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拒不受理或拒不签署同意意见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擅自签署同意意见的;

2.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范围和标准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4.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传送虚假材料的;

5.在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不择手段,违法违纪骗取低保金的低保对象,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发现低保对象有骗保行为,一经查实做以下处理:

1.清理出低保保障范围;

2.追缴已享受的低保保障金;

3.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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