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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青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冈县民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7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青冈县民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业经2017年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冈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青冈县民政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民政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82号)、《关于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6〕4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黑民规〔20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救助是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医疗费用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  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统筹衔接和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原则;

(四)坚持分类救助的原则;

(五)坚持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由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财政、人社、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具有本县户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

(一)特困供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三)扶贫部门认定的已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已退出贫困人口且在攻坚期内的人员(以下统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按照年度标准全额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低保户、孤儿、重度精神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按照年度标准,按一定比例资助农村低保人员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救助

第八条  基本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及其它医疗政策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低于6000元的,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一)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类商业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全额救助。

(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商业保险和其它医疗政策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按70%比例救助。

(三)低保对象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商业保险和其它医疗政策补偿后,剩余的合规部分按50%比例救助。

(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商业保险和其它医疗政策补偿后,剩余合规部分按30%比例救助。

第四章  重特大疾病救助

第九条  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商业保险和其它医疗政策补偿后,个人自付超过6000元的(起付线6000元)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10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限额3万元。

(二)低保人员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限额1.5万元。

(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限额1万元。

第十条  对患有重大特大疾病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省级定点医院及域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商业保险和其它医疗政策补偿后,个人自付超过6000元的(起付线为6000元)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经转诊的,合规费用按70%比例救助,未经转诊的按5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限额3万元。

(二)低保人员经转诊的按50%比例救助,未经转诊的按3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限额分别为1.5万元。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转诊的按50%比例救助,未经转诊的按3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最高限额1万元。

第十一条  因有下列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

(一)因自杀、自残、打仗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凭证的;

(五)县级及以上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第五章  慈善救助

第十二条  县慈善总会设立慈善医疗救助专项基金,与医疗救助相衔接。专项资金按年度所筹集的慈善资金总额的40%比例安排,专项用于经医疗救助后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慈善医疗救助。

第十三条  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参与慈善医疗救助,有针对性地筹集大病专项慈善医疗救助基金。

第六章  审核审批

第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审批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医疗救助审核、审批时限应当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住院跨年度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所属年度;在实施救助时,对同时具有两种身份的救助对象,择高给予救助。

第十六条  医疗救助按照以下方式审批

(一)“一站式”即时结算审批。

1.受理单位

1)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一站式”医疗救助由祯祥镇卫生院、柞岗镇卫生院和民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理。

2)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站式”医疗救助,由青冈县人民医院和青冈县中医院受理。

2.救助流程

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时,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程序,在医院结算大厅把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商业保险补偿以及其它医疗扶贫政策资金和民政医疗救助资金同步结算,具体为:

1)基本医疗保险按即定比例补偿结算。

2)各类商业保险和其它医疗政策按即定比例补偿结算。

3)由民政部门进行基本医疗和重特大疾病救助结算。救助时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单原件、其他商业保险等报销单原件、低保证、五保证或建档立卡贫困户手册的复印件及诊断书、病例、药费收据、药费清单。

4)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结算。

3.结算机制

1)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由相关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2)由各相关医院与民政部门每月结算一次医疗救助资金。需提供当月发生的汇总名单,救助对象的档案材料。民政部门核查无误后,按资金管理规定及时拨付。

(二)直接医疗救助。

对患有重特大疾病,在省级定点医院及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出院后由本人提出医疗救助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审核后,提交民政部门审批,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打卡”发放救助资金。

第七章  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七条  筹集。救助资金主要由三部分构成: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政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财政资金;社会捐助的慈善资金。

第十八条  管理。建立民政部门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章  处罚

第十九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和虚假票据,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罚,追回骗取的医疗救助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被骗取的医疗求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领导组织

第二十二条  成立民政部门扶贫攻坚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审计局、人社局、纪检监察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负责全县医疗救助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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