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本地户籍居民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携带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派出所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首次申领20元、丢失补领40元。根据发改价格【2003】2322号文件
"中国·青冈"手机版
返回首页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黑龙江新媒体集团 | 主办:青冈县人民政府 | 承办:青冈县信息中心
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1440*900 | 联系方式:0455-3249022
黑ICP备13000956号-1 | 网站标识码:2312230001 | 黑公网安备:231223020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