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1月18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月18日-2018年1月2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55-3224397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哈黑路西侧
邮 编:151600
一、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青冈县建设乡广清农业产业专业合作社烘干塔建设项目 |
青冈县建设乡新立村 |
青冈县建设乡广清农业产业专业合作社 |
山东海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该项目拟建于青冈县建设乡新立村,项目北侧为耕地;南侧为道路,隔路为耕地;西侧为耕地;东侧为林地。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办公室、库房、热风炉锅炉房等辅助工程,新建烘干能力300t/d烘干塔1座,新上1台4t/h的燃煤热风炉,新上机械设备17台/套,年烘干粮食36000吨。本项目占地面积为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709平方米,总投资220万元。 |
(一)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物料输送采用封闭方式,同时采取湿法作业,施工场地干燥时适当洒水抑尘,建材堆放应定位定点,并采取防尘、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合理布置施工现场,施工作业尽量将高噪声机械布置远离环境敏感点一侧;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避免夜间施工。施工厂界噪声要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限值要求。施工残土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堆放,生活垃圾要集中堆放,及时清运统一处理。建筑垃圾及工程弃土及时清运至市政指定的倾倒地点。 (二)生活污水要集中收集,排入防渗储池内,定期清掏外运至城市排水管网处倾倒,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烘干塔塔体需封闭,粮食烘干工段产生的粉尘,经烘干塔塔顶部的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塔顶排气筒排放(28m高),粉尘排放浓度必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的限值要求。 (四)本项目办公室冬季取暖采用电取暖,不得新上锅炉,不得新建锅炉房和烟囱。 (五)新上1台4t/h热风锅炉,要配置干、湿两级除尘器,产生的热风炉烟气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确保锅炉烟气排放达到《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六)粮食筛选、输送、贮存产生粉尘工段,要采取加盖苫布,密闭输送设备,减小提升距离等措施,尽量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项目粉尘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八)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要采取有效的封闭、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九)要建设全封闭的储煤场和临时灰渣场,并做好底部防渗。 (十)项目运营后产生生活垃圾、清筛出的杂质、干湿两级除尘器压滤后的污泥(含水率30%)以及烘干塔布袋除尘器收集到的除尘灰统一收集,定期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厂统一处理。产生的锅炉灰渣、干湿两级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要及时出售全部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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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恒鑫达装潢材料加工厂项目 |
青冈县物流工贸园区内 |
青冈县青冈镇恒鑫达装潢材料加工厂 |
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该项目拟建于青冈县物流工贸园区内,项目东侧6m和西侧4m均为闲置厂房;北侧32m为墓地;南侧为园区内空地。建设性质为新建,主要建设内容为:项目租赁青冈县物流工贸园区内黑龙江红蓝绿幼教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现有厂房1栋,厂房内设有制板车间、混料车间、原料储存间、配电间等。制板车间新上3条扣板生产线,新上机械设备9台/套。项目运行后年产塑料扣板14.4万㎡。项目占地面积为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 |
(一)该项目属于租赁厂房已经建成,要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设施。 (二)生活污水要集中收集,排入防渗储池内,定期清掏外运至城市排水管网处倾倒,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三)生产过程中粉碎工段产生的粉尘,要设置高效集气罩(捕集率大于90%)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采取有组织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确保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四)生产过程中挤出、覆烫、转印工段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采取有组织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有机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中非甲烷总烃和氯化氢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五)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并要采取有效的封闭、减振、降噪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六)生产过程中产生边角废料要集中收集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工艺中,生活垃圾、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废活性炭必须集中收集,及时清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厂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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