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办理条件: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双方自愿结婚;
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第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同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
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且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离婚证。第十四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婚姻登记的规定。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审批发证;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内容,再次进行申请。
(一)结婚登记: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如果是集体户口,需持集体户口薄首页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元件);
(二)离婚登记: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如果是集体户口,需持集体户口薄首页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元件)。
(三)补领婚姻登记:我处档案范围之内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如果是集体户口,需持集体户口薄首页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元件)
我处无档案的且在档案范围之外的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如果是集体户口,需持集体户口薄首页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元件)及乡、镇、社区、单位等开具的补领结婚登记介绍信
不收费
结婚证、离婚证,无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