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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青冈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17-12-12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全程预防、全程控制,高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

(三)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辖区内,在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科学评估、依法应急。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成立青冈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向县政府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成立青冈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食品安全副县长担任,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部组成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宣传部、工信局、卫计局、公安局、监察局、交通局、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财政局、商务局、畜牧兽医局、教体局、环保局、食安办、应急办等部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三)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它工作。

(四)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政府、指挥部报告及各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及时向宣传部门提供事故有关信息。

(五)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突发情况的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进行调查处理。

食药监局:负责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餐饮消费环节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开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卫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及医疗救治,统计伤亡人员情况;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和流行病学原因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生活饮用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食用农产品进入加工企业和流通市场前各环节的调查处理,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商务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所需物资的组织、储备和供应。

畜牧兽医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牲畜养殖、屠宰环节的调查处理等工作,依法开展相关技术鉴定。

教体局:负责协助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以及食品流通领域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师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环保局:负责对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依法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负责事发现场的安全保卫和秩序维护。

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的人员运输。

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

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其他人员,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做出处分决定。

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使用监管。

应急办: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六)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事故处置需要,由指挥部决定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指挥部办公室。

1.事故调查组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食药监局、农业局、畜牧兽医局、公安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计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现场检测评估组

 由卫计局牵头,协调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和疾控中心等单位,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情况综合组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汇总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各组的应急处置工作,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做好宣传引导。

6.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交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7.新闻宣传组

由宣传部牵头,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形成全面准确的事故信息通稿,并通过电视、网络等相关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8.善后处置组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卫计局、财政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做好事件受害人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七)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三、监测预警、报告评估

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一)报告主体和时限

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监管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食品行业从业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政府汇报。

6.当可能发生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上述信息报告主体要在1小时内上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县政府应急办等相关部门。

7.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员受伤害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续报阶段性工作进展。

  (三)事故评估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会同卫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和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意见,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四)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II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二)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计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卫计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监管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市场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局、农业局、畜牧局、卫计局、商务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三)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四)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五)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群体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六)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部门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七)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宣传部统一负责,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五、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县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    (二)奖惩

  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迟报、谎报、瞒报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向县政府提交。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并抄送县政府相关部门。

六、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有关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置及信息发布等内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主管部门要在1小时内上报政府应急办。

  (二)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计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启动,救治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同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人员保障

  应急处置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急应对水平。健全专业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人才保障。相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对准备,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四)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六)宣教培训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演习演练

相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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