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精神,我县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必须参照《绥化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绥财发〔2016〕54号)执行,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青冈县财政局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1、绥化市(本级)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
2、绥化市(本级)2017年度政府采购资金限额标准
3、黑龙江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