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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信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发布日期:2017-12-12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一、 办理主体

青冈县民政局

二、办理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三、办理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六个方面的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办材料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文件和材料。

2、审查:民政部门对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限期补正,一次告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当事人改正。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后,当日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申请人来说,审批流程开始了。

3、核发:审核无异议后,民政局发放《养老机构许可

证》。

六:办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20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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