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主体:青冈县民政局
二、办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
三、办理条件:
(一)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住所;
(四)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申报材料
(一) 筹备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3)核准:民政部门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