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主体:青冈县民政局
二、办理依据:《殡葬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殡葬管理规定》
三、办理条件: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申办材料: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殡葬设施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计划。第十一条 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六)暂缓火葬区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五、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文件和材料。
2、审查:民政部门对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限期补正,一次告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以便当事人改正。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后,当日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
3、批准:出具批复文件。
六:办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7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