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办理主体:青冈县民政局
二、 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三、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四、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3)场地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本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民政部门现场勘察、核查、做出决定;
(3)核准:民政部门向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登记证书》。
六、办理时限: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