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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冈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冈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月1日    

 

 

青冈县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速推动我县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根据中央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讲责任、守道德”的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产品产出率和商品化率,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有利于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新型职业农民的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二章 认定原则程序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的认定,要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动态管理与扶持政策挂钩”的基本原则,由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青冈县农业局。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基本条件:青冈县内农民,年龄18—55周岁,具备系统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有科学发展理念,熟悉农业农村政策法规,注重农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

(一)粮食种植100亩以上,设施蔬菜5亩以上或露地蔬菜年种植10亩以上,生猪养殖年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年存笼3000只以上,肉鸡、肉鸭、肉鹅等年出笼1500只以上,奶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头以上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流转土地半年以上,产业年纯收入3万元以上且占家庭经济收入80%以上。

(二)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中较为稳定地从事农业劳动作业,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业劳动力,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友善,无不良行为。

三、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自觉参加培训学习不少于80学时,且学完全部内容。

四、通过参加教育培训,文化素质、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五、通过实践应用,种养业投入科学合理,发展后劲充足,产品产量、质量和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六、对周边村民有积极的影响和带动作用,管理科技含量高。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考核年审制度。认证的职业农民必须于每一生产周期后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生产、经营、服务与效益情况与下一周期安排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对年审合格的于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对于不具备认定标准岗位资格或连续两年未参加考核年审的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

一、准入机制:按照认定标准,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评价和认定,将符合要求的农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新型职业农民经认定后,优先享受各级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支持扶持政策,接受各级政府和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二、退出机制:已获得资格的新型职业农民,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新型职业农民的,经领导小组召集专家组和监督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管理体系的处理,收回《青冈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证书》,不再享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新型职业农民的相关扶持政策。取消资格后5年内不得再申报。

三、暂缓资格:由于征地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规模不符要求、或生病等自身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专家组评审认定给予暂缓年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年审合格为止。

第五章  

第八条 本办法为试行办法,省市出台新办法后依据新办法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青冈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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