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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劳动保障监察“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7-11-02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劳动保障监察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防止执法不公、执法扰民和随意执法等问题,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就劳动保障监察监管用工单位随机抽查工作问题进行明确,在实施随机抽查中参考执行。 

一、 随机抽查工作基本流程

(一)名单抽取。监管对象抽查名单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从具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名单中抽取。监管对象名单的抽取,抽查原则根据监管对象信用程度、行业特点等标准,合理确定抽查频次、抽查比例和抽查方式。 在抽查基数对应的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名单,抽取过程应当接受同级监察部门监督。

(二)前期准备。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人员在实施劳动保障实地检查前,查询随机抽取监管对象的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行业代码、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等信息。检查人员在上门检查前,可以先行与监管对象取得联系,告知检查事项,预约检查时间,同时告知监管对象应当准备的检查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备案表、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等,并且要求监管对象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三)实地核查。对被抽查监管对象实施实地核查时,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服装,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和行政执法证件。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参保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认真填写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并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原则上应当实施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监管对象实施书面检查,即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相关材料,以接受检查。

(四)检查结果处理。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填检查结果,抽查情况及结果要通过网络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检查文书归档。检查结束之后,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档案中主要包含检查表格、基础信息、证据材料等。

二、实施检查中的有关事项

(一)内容分类。根据工作实际,分为一般检查和重点检查。

一般检查,指对社会诚信等级高、劳动用工平稳、上一年度投诉举报案件少、能主动履行用工单位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管对象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为: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等规定的情况。一般检查的原则为:检查单位人员在50人以下的,每次抽查的比例在20%,50至100人的,抽查比例在10%,100人以上的,抽查比例5%以内。根据工作实际可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在一般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令监管对象限期改正,不做行政处罚。

重点检查,对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行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及易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可能发生较大数额工资拖欠的行业要加大对随机抽查的频次和比例。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欠薪隐患的,妥善化解处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妥善处置。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劳动者反复举报投诉的监管对象,要及时下发《劳动保障监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固定证据,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同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核查方法

1、检查方法及公示结果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2、公示结果及处理情况

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证据、毁灭证据的;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等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以及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均以恶意欠薪违法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违法情况恶劣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大等情况的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三)检查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1.关于“不予配合情节严重”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不予配合情形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4)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2.关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1)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的;

2)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3.“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通过劳动者提供的通信地址或其他方式可以取得联系”的问题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通过劳动者提供的通信地址或其他方式可以取得联系的,应当先电话预约检查,确认企业相关信息是否变更,如果企业变更主体、法人代表变更,由相对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查。

4.关于抽查工作中形成的书式档案的问题

书式档案包括:检查表、对监管对象发出的各类文书(如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检查中监管对象提交的纸质材料、经被检查监管对象签字确认的检查材料、检查中采用的政府其他部门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书等。

抽查中形成的书式档案应当按抽查批次整理装订、单独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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