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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冈县城乡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6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冈县城乡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1日

 

青冈县城乡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黑食药监餐发〔2013〕20号)、省食安办关于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黑食安办〔201624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青冈县行政区域内举办、承办城乡自办群体宴席活动,以及从事城乡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自办群体宴席是指城乡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亲友聚会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性聚餐活动。城乡自办群体宴席分为举办者自己加工制作食品,雇用餐饮服务单位、“流动厨房”、“流动厨师”上门加工制作食品二种形式。

    第四条  县食安委及其办公室统一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城乡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城乡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  城乡自办群体宴席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和社区负责辖区内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负责建立自办群体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自办群体宴席现场食品安全技术指导;负责对“流动厨房”、“流动厨师”以及其他专业服务组织或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置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乡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聚餐规模特别大的自办群体宴席进入制作现场直接监管;负责督促指导城乡自办群体宴席承办者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负责对“流动厨房”进行资质审查、施行备案管理、出具《食品经营备案证明》;负责对“流动厨师”以及其他专业服务组织或个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从事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自办群体宴席主办者和承办者进行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安全专业知识的指导培训,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城乡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

第七条  城乡自办群体宴席的举办者、承办者是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举办或者承办的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负责,各自承担自办群体宴席食物中毒和食源性传染病事件的相关法律责任。举办者、承办者应当履行自办群体宴席报告备案制度,主动接受和采纳食品安全技术指导意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办群体宴席的食品安全。

第二章  基层监管能力建设

第八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负责,做好本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定两名具体工作人员,任本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

第九条  加强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每个行政村任命一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合并村可任命二名;每个社区任命二名食品安全协管员。对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出现空缺的应及时补充,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应当由村委会(社区委员会)主任兼任,各村、各社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村委会(社区委员会)干部中任命一名信息员。

第十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考核评价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工作成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品安全协管员扎实做好申报备案、现场指导等工作,确保城乡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扎实有效。

第三章 城乡自办群体宴席的申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城乡自办群体宴席实行逐级申报备案管理。自办群体宴席由举办者或承办者应该在举办前2日向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食品安全协管员认真做好登记,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申报备案。乡镇、街道办事处接到申报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并做好指导工作,重大事项或聚餐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应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流动厨房、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十四条  对已申报的自办群体宴席按规模,实行分类指导。

就餐人数30人至200人(含200人)的,由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由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200至500人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入宴席制作现场指导,填写自办群体宴席指导意见书,一式两份,举办者和承办者存一份,另一份由乡镇备案。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协管员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就餐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指派工作人员进入宴席制作现场指导,与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第十五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自办群体宴席;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自办群体宴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自办群体宴席。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及帮厨人员应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承办厨师应经过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十七条  自办群体宴席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宴席举办者、“流动厨房”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实行自办群体宴席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自办群体宴席,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者,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自办群体宴席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协管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不履行监管指导职责,造成自办群体宴席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执法监管人员,由食安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流动厨房、厨师的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对承办自办群体宴席的“流动厨房”、“流动厨师”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流动厨房”、“流动厨师”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将“流动厨房”登记表统一报送食药监局,食药监局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要求,对“流动厨房”逐一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食品经营备案证明》;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流动厨师”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对设施设备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备案,在本辖区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  “流动厨房”申报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拥有的设施设备清单;

(四)工作人员名单以及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流动厨师”申请备案时只需提交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流动厨房”备案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此项服务的,应重新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承办城乡自办宴席的流动厨房,要在制作现场公示《食品经营备案证明》,向举办者出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对承办居民自办群体宴席的“流动厨房”、“流动厨师”食品安全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定期将备案和考核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二十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加工、聚餐场所,选用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证明》的餐饮服务单位、“流动厨房”,有健康证明和经食品安全培训、备案的厨师承办宴席。承办宴席的“流动厨房”负责人、厨师对举办人应提出采购食品、菜谱和卫生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  环境卫生与设施要求条件:

(一)宴席加工场地和食品贮存地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沼气池以及其它污染源,规定距离25米以上;

(二)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区、餐具清洗消毒区、烹调区、待菜区、仓贮区等区域;

(三)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四)宴席厨房应该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配备冷冻冷藏、清洗和餐具保洁、食品留样柜等设施;

(五)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置围护;

(六)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七)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八)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二十七条  承办厨师或举办人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二十八条  加工过程应该遵守以下食品安全要求:

(一)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三)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四)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五)受加工条件限制,城乡自办群体宴席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水产品(冷盘);

(六)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七)对宴席供餐食物,每次、每种食品应当留样200克以上冷藏保存48小时;

(八)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城乡自办群体宴席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患者救治、流行病学和事故原因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学处理工作;宴席举办者、村(社区)、乡镇(街道办办事处)要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城乡自办群体宴席就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的,举办者或承办者应立即予以处置,停止供餐,封存可疑食品,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组织人员迅速将患者送往就近医院就诊,并立即报告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由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向县食安委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计局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  餐馆、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上门提供家庭自办群体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  城乡自办群体宴席申报备案表、食品安全承诺书、《食品经营备案证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  本办法由青冈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办宴席申报登记表》

     2.《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

     3.《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

     4.申报材料目录

 附件1         

                 自办宴席申报登记表

申报人姓名

 

联系

电话

 

家庭

住址

 

宴席举办地点

 

申报

桌数

 

申报人数

 

申报

时间

 

申报

事由

 

承接单位名称

 

许可证(备案证)编号

 

责任厨师姓名

 

联系

电话

 

健康证编号

 

培训

时间

 

查体

时间

 

帮厨

人数

 

责任厨师身份证号码

            

            

家庭

住址

 

                         帮厨(工)服务人员情况

姓名

健康证编号

培训时间

查体时间

联系电话

备注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告知书

为保证自办群体性宴席就餐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举办、承办自办群体宴席应遵守如下食品安全要求:

1.自办群体宴席举办、承办者应举办者均要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要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选择场所和加工制作食品。

2.加工制作场地应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厕所等污染源。

3.餐饮具及工用具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4.家宴制作者应身体健康,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洗手后加工熟食品。有传染病和近期有腹泻等胃肠道症状者不得进行食品加工。外聘厨师应持有健康证,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

5.食品原料应进货验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使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病死毒死禽畜肉及鱼类;不得使用野生蘑菇和发芽土豆;不得生食皮蛋。

6.采购的肉类、水产品及半成品等若不能及时加工处理,应使用冰箱或冰柜进行冷藏保存。

7.加工过程做到生、熟食品分开,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隔餐食品及剩菜剩饭必须煮熟烧透,有异味及不良色泽等不得食用。

8.条件不具备者,不得使用和加工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制作虾、蟹等海鲜类食品应专用场地和工具设施,用后立即消毒。

9.不做或少做凉卤菜。加工制作凉卤菜必须有专门场所、专用工具和容器。凉卤菜必须烧透煮熟,当餐制作,从起锅到食用不得超过3个小时。

10.禁止采购、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11.做好农药、鼠药、有毒化学物品管理,防止化学性食物中毒。

12.发现或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食品安全协管员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将患者送往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附件3      

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

为了保障自办群体性宴席食品安全,预防与控制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传染病的发生,我自愿与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自觉遵守《青冈县农村自办宴席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技术指导,依法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一、亮证经营。取得并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证明》,出示从业人员健康证。

二、承诺经营。签订并履行自办群体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切实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三、索取并留存进货票据。采购畜禽肉、食用油、酒品饮品、调料等食品原料,主动索取采购票据并装订保存。

四、厨房清洁卫生。后厨卫生整洁,容器具、餐饮具清洁,就餐场所环境良好。

五、无违法添加。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制作食品、不滥用和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

六、主动报告。及时报告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七、留样情况。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用食品留样容器进行留样,按规定放在冰箱冷藏设施里温度在1到10摄氏度留样48小时。

 

 

举办者(签章):                              

                                                                       

 

承办者(签章):   

                                              

 

 

 

 

 

乡镇(街道办)(签章):               

                                              

 

 

附件4             

申报材料目录

1《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证明》)复印件;

2、责任厨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责任厨师及帮厨(工)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4、责任厨师及帮厨(工)服务人员《培训证明》复印件;

5、《自办宴席申报登记表》

6、《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承诺书》(本承诺书一式两份,责任厨师、乡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各持一份。)

 

 

 

 

 

 

 

 (注:所有提交的复印件村委会工作人员都需核对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由提交人员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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