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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冈县校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6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青冈县校车管理办法(暂行)》业经2015年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日

 

青冈县校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许可,在青冈县域内专门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校车的营运和管理,按照“社会化与公益性相结合,总体统筹规划、逐步全面覆盖”的思路,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贴、乡镇与部门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第二章 校车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青冈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文教工作领导任组长,政府办、公安、教育、监察、交通运输、财政、安监、发改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为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制定并实施我县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校车办”),办公室设在教育局,校车办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县校车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落实扶持校车奖补优惠政策;

(四)建立并完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安监、教育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五)建立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完善校园周边交通警示牌、减速带、校车停车点等安全设施;

(六)核报全县校车安全运营情况。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成立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校车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学校附近安全设施,合理规划、设置本辖区农村客运及校车行驶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二)组织制定本辖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本辖区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三)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本辖区开展校车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取缔本辖区内无牌无证车、超载车、农用车以及其他安全性能无保障的接送学生车辆,确保学生乘坐安全车;

(四)加强本辖区提供校车服务过程监管,规范校车运营秩序,督促学校建立校车安全监管制度;

第八条  各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政府办职责

负责协调、督查各部门工作落实。定期组织召开全县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二)教育部门职责

1.掌握县域内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接送学生车辆需求,提出校车发展总体建议。

2.负责指导和监督学校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将校车管理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终考核内容。

  3.掌握校车以及校车司机、运行路线、停靠站点等信息,建立管理台账。

4.督促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5.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校车公司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组织好上下学交通秩序,建立和完善校车和司机信息档案。

6.每月向县政府通报校车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7.监督、检查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三方分别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

8.负责校车照管人员的资格审核。

(三)公安交警部门职责

1.负责校车司机资格认定。

2.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3.配合交通运管部门依法取缔非法接送学生车辆。

4.在学校上下学、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交通复杂、繁杂路段和学校门口拥堵路段,根据需要部署警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5.做好县城学校门前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科学规划好接送学生车辆停放场所。

6.负责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7.会同教育部门和各学校定期对接送学生的校车公司管理人员、车主及司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交通运管部门职责

1.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接送人数、接送线路等信息,配合当地政府、学校做好运量运力的预测和配置安排工作,指导校车公司科学制定接送运力配置方案。

2.负责协调公安交警和教育部门,共同对校车公司拟定的校车接送线路进行确认。

3.督促校车公司规范校车经营行为,落实安全管理,及时查处和制止扰乱接送学生车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和非法接送学生行为。

4.负责校车运营手续审批工作,建立校车动态管理档案。

5.负责校车GPS卫星定位系统和监控摄像头的安装工作。

6.负责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加强监督检查。

(五)安监部门职责

1.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乡镇等安全监管机构,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服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六)监察部门职责

负责协助推进解决校车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责,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

(七)财政部门职责

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按规定落实校车奖励、补贴等扶持政策。

(八)发改部门职责

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我县实际,研究拟定校车接送收费标准,并做好价格监督工作。

(九)各中小学校职责

1.对接送学生车辆的车牌号、核载人数、行驶路线及学生名单、家长联系方式、司机违章及安全协议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一车一档,并将随时发生变化的车辆登记在册,通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校车服务公司;

2.严格执行“实名制”、“交接单制”,做到定车、定人、定时、定位;

3.定期对学生、教师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对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

4.组织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与校车公司或车主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

5.发现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学生乘坐非法运营车辆,应当予以制止,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并及时向校车公司通报,向公安交警、交通运输、教育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6.在学校门口固定位置,设立接送学生车辆信息、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监管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的公示牌;

7.加强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制定学生安全乘车守则,规范学生乘车行为。

第九条  校车公司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司乘人员安全教育,并做好日常监管。

(二)指派专门照管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负责维护上下车秩序、乘车纪律、清点学生人数、处理突发事件,纠正、制止、举报校车司机交通违规行为,确保校车运行途中乘车学生的安全;

(三)按要求签订安全责任状,履行好相关责任要求。

(四)每学期与教育部门、学校共同确定校车行驶的路线和停靠点,报交通运管、公安交警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五)对校车车牌号码、车辆技术状况、参保情况等信息资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一车一档、一人一档。

(六)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条  学校可配备校车,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设立的专门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根据本办法设立校车公司,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方可提供校车服务。

已有的个人挂靠学校的校车,在合同期满前可继续提供校车服务,但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当及时整改,然后再投入使用)合同期满后,必须取得校车公司资质和校车使用许可后方可继续提供校车服务。

    校车公司必须从事校车专营的经营业务,不得从事其他兼营活动;必须以划定的区域为经营范围,不得跨区域接送学生。

第十一条  校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符合2012年国家发布的《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由县交通运管部门统一安装GPS智通监控安全系统和车载监控摄像头,完善校车内外监控系统。

(三)专用校车分为轻型专用校车和大中型专用校车,其中轻型校车长度大于5米小于6米,大中型专用校车车长大于6米小于12米;高度都不得超过3.7米,座位数量必须在7座以上、轻型专用校车32座以下,大中型专用校车56座以下。

(四)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座。

(五)校车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安全带、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校车司机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校车驾驶资格,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程序:

(一)依法取得校车公司营业执照。

(二)与拟服务学校共同制定并签字盖章的校车营运方案,方案主要包括:拟服务学校数量、地点,乘车学生人数,规划校车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及校车停靠点设置,车辆配置计划(包括拟购置的专用校车数、购置车辆的车型及购车的时间安排等),提出收费的成本依据、标准和办法。

(三)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不干扰现行客运市场承诺书。

(四)确定符合资格的校车司机。

(五)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六)携带上述5项书面材料,以及司机的详细材料和驾驶证件,向县教育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教育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分别送县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征求意见。教育部门根据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安监部门的回复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请县政府。

(七)县政府批准后,校车公司必须在1个月内按照运营方案完成专用校车购置,逾期视为校车公司放弃申请。

(八)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办理车辆登记各项事宜。

(九)按要求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十)到交通运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

(十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校车标牌。

(十二)校车公司依据发改部门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布学生乘车费用标准。

(十三)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要求,将登记的车辆情况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十五条   随车照管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随车照管人员必须为年龄在20-50周岁、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影响照管学生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须经随车照管人员所在辖区派出所出具无吸毒行为记录和无犯罪记录证明,二甲以上医院出具健康证明。

第十六条  随车照管人员可以由校车公司和学校协商后决定,随车照管人员资格由县教育部门予以审核。

校车车载人数在40人以上时,必须设置两位随车照管人员。

第四章  校车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备案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部门要逐台校车建立包括校车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检验合格凭证、保险凭证、学生所在学校、学生数量、行车线路、停靠站点、安全责任状等的校车档案和随车照管人员档案,并分别送校车办、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和有关乡镇政府、学校备案。

乘车学生发生变化情况,有关学校要及时报送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档案变更。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建立包括校车司机联系方式、校车的牌照、司机的详细资料、健康证明、无犯罪证明、司机违反交通法规情况的档案。教育部门要对随车照管人员的详细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三)各学校要指派专人按交接单逐人核实学生,并做好交接单备案。

(四)交通运管部门要逐台校车建立运营情况台账,要重点明确每台校车的违法违规运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各乡镇以及校车公司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审验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安交警部门要每半年(暑假和寒假)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一次检验。检验结果要及时向校车公司和教育、交通运管、安监等部门以及有关乡镇进行通报,存在违规违法或者安全隐患的事项应告知责任主体及时进行更改,修理或者更换。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条件,每年对校车司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及时送教育、交通运管部门以及校车公司和有关乡镇、学校备案。

(三)教育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的相关要件,每年对校车使用许可进行审验,征求公安、交通、安监部门以及各乡镇意见后,形成审验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五章 交通安全和乘车安全

 

第十九条  校车运输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校车运载学生,必须开启校车标志灯,必须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线路行驶,必须在指定的停靠点上下学生。

(二)校车运载学生,必须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三)校车运载学生,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恶劣天气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四)天气特别恶劣,不能确保安全行车,学校应当请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提前12小时通知校车公司暂停营运,并及时告知学生及家长。

(五)校车运载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六)校车上下学生必须严格执行交接单签字。

第二十条  随车照管人员应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交接单签字;

(二)发现司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司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二十一条  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开展的学生集体出行活动需使用校车的,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学校要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跟车,选择安全路线,确保师生出行安全。

第六章 考核和奖补

 

第二十三条  每年年终,教育、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安监、发改部门以及有关乡镇和学校,对校车运营情况应逐台校车出具运行评价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报县校车办。

由校车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逐台校车形成年度综合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予以适当奖补和责任处置。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上级出台的校车补贴政策,由校车办依据政策,结合实际,逐年研究确定补贴办法。

经考核,在当年内认真履行职责、服从管理、运行规范、无安全事故发生的校车,在年终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校车公司和学校校车在运营过程中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职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七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有关职责部门直接提请县校车管理领导小组,责令及时改正,不履行者可以取消校车使用许可资格。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及时改正不予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校车使用许可。

第二十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监管不力,造成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未按要求配备随车照管人员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元罚款。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职责由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直接解聘。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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