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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6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青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五福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12号)、《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通知》(绥政办发〔2015〕32号)要求,在全县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乡镇、各街道、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周密筹划,精心组织,把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摆到突出位置、纳入工作日程,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快工作进度

各乡镇、各街道、各部门务必在12月20日前,参照《青冈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结合本乡镇、本街道、本部门实际,发文制定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也可利用县级政府法律顾问等资源开展相关工作。各乡镇、各街道、各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县政府法制机构对各乡镇、各街道、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将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文件和法律顾问队伍名单于2015年12月25日前报送至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人民办事中心718室)。联系人:洪一峰,联系电话:3334297。

三、切实发挥作用

各乡镇、各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行政决策中的咨询服务作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等有关事项要充分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时要不断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以适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制政府工作的需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司法、编办、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做好法律顾问的相关工作。

 

附件:青冈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青冈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青冈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冈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建立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等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配置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专职法律顾问、聘任制专职法律顾问和兼职法律顾问。

  县政府法律顾问日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要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或者相关专业教育,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律师、法官、检察官资格考试。

 (三)法律业务能力突出,并具有比较丰富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

 (四)熟悉县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乐于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五)5年内未受过纪律、行政等处分。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建立青冈县政府法律专家组,并负责在法律专家组中组织遴选县政府法律顾问,提出人选建议报县政府批准,以县政府名义聘任法律顾问。

  县政府法律顾问任期与县政府每届任期相同,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兼职法律顾问及聘任制专职法律顾问,要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条  县政府可以聘任律师事务所为县政府法律顾问单位。

  县政府法律顾问单位的聘任程序和任期、服务范围以及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等适用于本规则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有关规定。

  法律顾问单位要安排业务骨干参加县政府法律顾问活动和承办有关涉法事务。

  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在法律专家组以及相关专业领域中临时聘请专家、律师事务所等处理有关涉法事务。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服务:

(一)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论证。

(二)县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制度设计、疑难问题研究、论证。

(三)重大、复杂、疑难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县政府重大经济活动、重要改革事项和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以县政府名义签署合同、协议的研究、论证。

(六)承办、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仲裁等其他涉法事务。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对所承办工作事项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有违法律、纪律规定以及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提供法律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利用县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有损县政府权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要根据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安排开展工作,以参加会议或者出具书面意见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县政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组织重要活动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安排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参加。

    县政府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单位提供协助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或派人参加有关会议介绍情况。

  县政府法律顾问凭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的文书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要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要主动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组织县政府法律顾问,围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县政府提出有关意见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县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和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县政府法律顾问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可以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解聘并公示:

(一)因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处分或者撤销、吊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履职过程中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出现重大失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四)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五)违反本规则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县政府办公室于年初提出预算,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在部门年度预算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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