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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冈县利用国开行贷款实施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6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青冈县利用国开行贷款实施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0日

 

青冈县利用国开行贷款实施

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精神,充分发挥国家开发性金融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作用,提高贷款使用效率,极大的改善我县棚户区居民的生活和居住环境,结合《青冈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法(暂行)》(青政发〔2013〕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青冈县2013年—2017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利用购买商品房进行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购买安置房”,一种是指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前提下,以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由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引导开发企业到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实施统一管理,在居民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政府把补偿款统一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行为;另一种是政府统一购买房源进行安置。

本办法所称的“购买主体”,是指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

第二章  房源筹集及价格确定

第四条  统筹考虑房源的区位、户型、面积、入住时间等条件,本着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原则确定购买的房源。

第五条  确定购买的房源以存量商品房为主,由被安置居民自愿选择。 

第六条  房源应符合的条件:

(一)符合居民安置意愿;

(二)满足青冈县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三)选用的房源必须五证齐全(即:取得土地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销售许可证);

(四)房源已竣工验收、可入住,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设施齐全;

(五)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七条  房源价格确定:

以政府组织由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的,购买的房源价格可以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确定,不得高于所在区域同品质在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均价。

以政府统一购买房源进行安置的,原则上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公开招投标)确定房源价格。

第三章    

第八条  在深入调查、摸清需求,充分征求居民意愿后,依法依规确定征收补偿方案,实现民主征收、和谐征收、阳光征收。

第九条  被安置居民在确定的房源范围内,选择房源,并签订购房合同。

第十条  以政府组织由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的,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由县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引导开发企业统一登记房源。实施统一管理,在居民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政府指定相关部门把货币补偿统一支付给开发企业。

以政府统一购买房源进行安置的,严格执行公开招标等程序,保证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各个环节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运行。购房主体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协议书,协议内容包括:购买对象、购房户型、购买价格、购房地段、购房标准、购房款拨付进度、房屋质量要求、入住时间等。

第十一条  由购买主体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购房款,并合理控制支付进度,确保居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

(一)融资平台的账户建立、贷款资金的提取、发放;

(二)负责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函包括按时偿还贷款、如不能按时还款由省财政厅通过对市县财政扣款进行偿还等内容);

(三)拟定还款计划;

(四)负责资本金的筹集;

(五)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应编制2013—2017年度我县棚户区改造计划。

第十四条  房管部门应及时发布房源及市场销售信息,确定房源、开发资质的合规性,协助核定房源指导价格,协助购买主体组织房源。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我县纳入棚户区改造区段的房屋征收具体情况进行细致调查,充分征得居民意愿,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负责:

(一)全面做好利用国开行贷款支持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二)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合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加强对购买安置房工作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支出合理,使用得当。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和青冈县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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