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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冈县造育结合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6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青冈县造育结合造林管理办法》业经2015年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

 

青冈县造育结合造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造林地经济效益及美观效果,缩短造林收益

期,鼓励群众采取造育结合形式,进行园林化造林,在造林地上栽植绿化树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黑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和《青冈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规范造育结合的造林形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造育结合林种的选择用材林、护村林及护路林可采用以育代造形式造林,禁止利用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进行造育结合形式造林。

第三条  采伐迹地采取造育结合形式造林,栽植绿化树种地块必须按林地管理,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性质。

第四条  新进宜林地或非基本农田的耕地采取造育结合形式造林,必须由土地经营权人向本辖区内乡级政府提交申请,经过县林业局造林核查验收,纳入全县造林工程计划,该地块即按林地管理,依法核发林权证,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五条  造育结合形式造林树种的选择。栽植树种选择为乔木或亚乔木,边行可适当点缀花灌木,但不得以花灌木为主育品种,不得以扦插形式密植树苗进行繁育。

第六条  造育结合形式造林密度。栽植苗木株行距应大于1米×1米,起垄地块可适当调整行距。

第七条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 》要求:树木采挖和运输、经营采挖树木的管理,适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的规定。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运输采挖的树木,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假植的树木再次采挖的,必须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应在采挖树木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标注“树木采挖”。
    第八条  造育结合形式造林树木移植采挖及采伐。一个轮伐期内,密植树木移植采挖按树木间伐处理,移植采挖方式必须按林业局设计移植,在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后,方可移植采挖,否则按无证采伐追究当事人责任。移植采挖原则上应采取隔行移植的方式,移植后亩保存株数不得低于120株。并要做到林地面积不减、林相良好,剩余树木排列整齐。

第九条  树木移植或采伐相关手续及所缴纳相关费用遵循青政发2013〕2号《青冈县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十条  树木移植后,要及时对移植出现的树坑进行土壤回填,如因起挖土坨较大造成原林床地势低洼,水土流失严重,要及时取土垫床,恢复林床原有状态。

第十一条  造育结合形式造林树木的更新。一个轮伐期结束,树木移植或皆伐后,要于当年进行抠根整地等相关工作,次年做好更新造林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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