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青冈县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更新暂行办法》业经2015年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青冈县现代农机
合作社农机装备更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现代农机合作社装备结构,适应种植结构调整需求,加快农机装备更新步伐,使农机合作社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合作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农机合作社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现代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更新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机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机合作社),是指自2009年以来组建的,具有先进的农业机械装备,由政府扶持资金和农户、村集体、企业或者其他投资人出资共同组建的现代农机合作社。
第三条 县农机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县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更新的指导、规范和服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县经管、审计、监察、公安、财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支持、规范和促进农机合作社农机装备更新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农机设备更新范围是合作社项目建设配备的拖拉机、收获机、播种机、整地机、植保机等设备;国外进口设备的更新按海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机合作社更新报废农机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进行。
(一)由于种植结构调整需要调换的机具。
(二)原有机具达不到新农艺标准要求。
(三)机具损毁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原值的50%。
(四)达到报废年限标准。
第六条 农机合作社装备更新资金可由合作社提取的装备折旧费、淘汰机具出卖款和成员出资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农机合作社更新设备首先需经合作社理事会、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要有会议记录并有参会理事会成员、社员代表签字。
第八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购置的大型农业机械在折旧期限内出卖时,应当经县财政部门和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作社需要更新报废农机具时,需向本县农业、农机部门提出申请,待县农业、农机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更新报废农机具要注明机具种类、名称、规格型号、原价格、架子号、底盘号和更新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等信息。要通过农机指挥平台系统上传省农机调度指挥中心并报省农委农机局备案。
第九条 县农机、财政部门对申请更新的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后,出具农机设备更新意见书并备案。报废的机具交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价格评估后公开竞卖。
第十条 农机合作社购置新设备后,要及时进入固定资产账,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相关牌证。更新的机具价值不得低于淘汰机具原值,国投部分按照合作社原建设投入规模计算,确保合作社装备不贬值。同时,把更新农机具汇总上报省、市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农机合作社新购置设备必须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更新的拖拉机、收获机,必须安装GPCS定位仪。
第十二条 农机合作社需淘汰的设备,原则上就地、就近处置,签好处置协议,标明处置价格。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机合作社建设工作,切实抓好合作社的资产管理。县农机、财政部门要积极为合作社争取设备更新资金。合作社更新设备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可按照购机补贴管理相关规定对合作社更新机具优先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对违规进行机具更新的合作社,农机、财政部门依照《黑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购置的大型农业机械在折旧期限内出卖时,应当经当地财政部门和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违反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合作社依照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由县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国家投资额或者补贴资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收回国家投资或者补贴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2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