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校车运营,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近几年我国校车事故频发,给很多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为保障儿童的人身权益,确保其上下学途中的交通安全,制定校车办法迫在眉睫。二是国务院和各省已经就校车管理发布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校车行业和保障交通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县应积极和省市接轨,促进地方交通安全水平和保障儿童权益能力的提升。三是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较低,自我保护意识差,属于特殊群体,应该给予更多的保护。
二、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一是校车管理职责;二是校车使用许可;三是校车运营管理;四是交通安全和乘车安全;五是考核和奖补;六是法律责任。通过对校车运营公司、校车的规格、司机的具备素质的严格限制,以及对相关部门权利义务的详细规定,制定出较为完善的办法,意在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保障儿童的人生安全,促进民生事业的发展。
三、制定本办法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黑龙江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3〕3号)等相关法规制定此工作办法。
本办法经多次研究、修改,内容详实,可操作性强,符合我县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