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面向全省受理‘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维持费、年费、专利代理费’资助的申请工作。” (二)《黑龙江省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是我省‘专利补贴资金及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审查、最后验收及知识产权国际国内合作计划、发明博览会、专利技术展交会、网站建设和运转、宣传培训、专家评审、劳务支出、调研等各项工作费用的使用管理工作。”
条件:
(一)申请“专利申请费、专利申请维持费、年费、专利代理费”资助,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1.在黑龙江省行政管辖区内有固定办公地点和固定住所,己经申报或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和发明人及专利权人;2.申请专利的技术能推动本领域及学科的科技进步与发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有较好市场开发前景,可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审批标准。 组织专家评审会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序号 标准 分数1 专利类型 10 2 黑龙江重点技术领域 10 3 技术水平 10 4 创新程度 10 5 市场竞争力 10 6 预期经济效益 10 7 预期社会效益 10 8 推广与应用前景 10 9 转化为产品的可行性 10 10 产业化的预期性 10总 分 100每项标准满分10分,共计100分。按得分高低确定入围范围。(三)资金分配标准。 发明专利每件补贴1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各补贴600元(申报金额不足6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补贴)。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的形式的,当场或7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资助单位和发明人及专利权人。如再次申报的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书面通知申请资助单位和发明人及专利权人不予受理该项目申请,并不予返还所报材料。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专利,由申请单位和发明人及专利权人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所在市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由各市地统一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二)申请资助单位和发明人及专利权人应提交以下有关材料:1.黑龙江省专利申请补贴资金登记表;2.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已经授予专利权的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3.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哈尔滨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费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税务发票及其复印件;5.该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复印件;6.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并出具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