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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局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5-12-12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营业税

     服务业

    (一)育养,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农业技术培训,疾病防治,农牧保险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具体名单详见财税字[1997]5号,财税字[1997]117号,财税[2000]31号,财税[2001]144号,财税[2002]117号,财税[2003]15号,财税[2003]170号,黑财法税字[1997]22号,黑财法税字[1998]7号,黑财综字[1999]39号,黑地税发[2002]45号,黑财税[2003]7号,黑财法[2003]15号,黑地税函[2008]119号)

    (四)医疗服务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

    (五)房地产租赁

    1、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税[2000]125号)

    2、自200811日至20101231日,对符合条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120号、财税[2007]121号)

    3、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8]24号)

    4、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财税[2008]24号)

    (六)教育服务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39号)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39号)

    3、对政府举办的执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39号)

    4、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想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13]83号)

    (七)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

  

  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5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99号)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利用

    (一)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朝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三)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地方商品储备

    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承担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财政拨付储备经费的粮、油、棉、糖、肉等5种储备商品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财税[2008]110号)

 

 个人所得税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自然灾害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行署、市税务局批准可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的照顾。“自然灾害”是指纳税人遇到有风、火、水、地震等灾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黑税联字[1994]7号)

    (二)饲养收入

    对养猪专业户的养猪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年无出栏生猪或出栏生猪达不到5头的不征税;对非养猪专业户的养猪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饲养鸡、牛、羊以及其他畜生或动物的非专业饲养户,比照非专业养猪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专业户的界定标准参照上述专业养猪户界定标准执行。(黑地税发[1999]139号)

    (三)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个体经营

    1、从20001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对自谋执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4]42号)

房产税优惠政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一)国家机关、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二)经费来源实行自收支后的事业单位,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86)财税地字第008号)

    二、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三、个人非营业用房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四、企业公益性房产

    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

    五、危房、临时性房屋及大修房产

    基建工地为基建施工建造的各种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

    六、供热企业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界限。(财税[2011]118号)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三、公共用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四、农业用地

    (一)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 ]

 

                           青冈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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