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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12-11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努力构建“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按照上级要求,特制定《青冈县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意见》。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要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发展红线意识。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生产责任。在计划、安排、检查、总结、考核分管工作时,要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并抓好督促、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除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其他班子成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对分管行业领域风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政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抓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强化监管职责,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顿和“打非治违”工作,全面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第八条 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凡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追究分管行业领域领导的责任不抵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责任。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对其进行约谈。对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严格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和“一票否决”等制度;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同级和下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县、乡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参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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