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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冈县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11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第一条 为加强对聘用的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冈县安全生产专家由县政府安委办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调研与咨询工作;
    (二)参与全县各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提出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整改意见,参与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立项建议、论证、评审和鉴定验收工作;
    (四)参与对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进行技术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对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供技术支持,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承办完成县安委会、县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的各项活动。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建议县安委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县安监局考核合格后,可以续任。 
     第七条 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设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健康、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和事故综合 6个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专业组组长负责制订本组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
     第八条 专业组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调研,进行事故隐患评估,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参加事故抢险救援、事故隐患调查,安全设施“三同时”核准,安全科技成果鉴定,为制订有关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及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预测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专家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安全生产事业,政治立场坚定;
    (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熟练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勤政廉洁,作风正派;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能深入基层、企业一线开展工作;
    第十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所在单位或其本人向县安监局推荐或自荐;
    (二)本人填写《青冈县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报送县安监局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并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在县安监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并对指派单位负责;
    (二)按时参加县安监局和专业组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在紧急、危险情况下,专家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处理安全隐患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县安监局。
    (五)各专业组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县安监局。
     第十二条 选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县安监局各股室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建议名单,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由聘用专家的股室,负责通知专家所在单位、部门及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县安监局各股室可直接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聘请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应征求县安监局同意。聘请单位和专家本人对所执行任务中的签署意见负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家在参加县安委办指派的任务期间,可领取适当的劳务费。专家执行任务每人每天补助200元至500元,车船费、宿费由安委办核销。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安委办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正常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专家工作守则。
    第十七条 专家全体会议,由县安委办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第十八条 专业组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召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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