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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5年政府采购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13        来源:中国·青冈        作者:中国·青冈



关于调整政府采购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政府采购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自2015年3月1日起,对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分散采购计划上报和审批
  (一)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额度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取消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批程序,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二)分散采购项目用款计划,由采购人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报给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审核后,由财政局国库股批复下达给采购人。
  (三)采购人须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要求,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内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四)采购人要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批准的资金用途和项目内容实施,并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法律法规。
  (五)采购人应严格分散采购项目的内部审批程序,项目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采购方式和采购组织实施程序的规定,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规范组织实施采购。
  二、调整政府采购合同和计划备案程序
  (一)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签订、履约及验收工作负责。采购人负责组织按照采购文件的条款要求、中标、成交人承诺及中标、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组织履约验收。
  (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备案。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通过电子邮箱传送至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合同印章和签字部分必须以彩色扫描件上传。如上传的政府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相关内容不符,将视为备案无效,予以退回。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采用纸质复印的方式备案。
  (三)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影响合同正常签订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告,由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实处理。
  (四)采购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范本认真填写合同条款,不得改变中标、成交结果,并严格合同履约和验收。
  (五)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报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强化采购资金结余管理。
  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单一资金来源项目,使用县级预算资金采购结余的资金,由县财政收回统筹安排使用;使用财政专户资金或政府性基金采购结余的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使用中央专项资金采购结余的资金,由县财政局收回,按专项资金规定用途重新安排专项支出,相关部门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多资金来源项目采购结余资金,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根据采购办开据的结算金额予以付款结算,同时,采购办还将开据收回财政指标通知单,一式三份,分送预算股及相关职能股室,各职能股室和预算股据此收回预算指标。
四、调整供应商登记入库程序
  政府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登记入库执行“一地登记、全省通用”的原则,并由纸质验证改为网上登记入库。
  (一)供应商登记入库可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网上登记,由供应商选择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网上审核,审核结果网上提交至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确认入库,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不再直接受理供应商登记入库。
  (二)供应商登记入库应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填写《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登记表》,同时上传营业执照、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或法定代表人证书(企事业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国家资质文件和厂家授权书等相关材料。
  (三)供应商对所登记入库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所登记入库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原登记入库地及时调整登记入库信息。采购评审中出现供应商现场提供信息与网上登记入库信息不一致情况时,以网上所登记入库信息为准。发现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五、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为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二)县财政局依法组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及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纠正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追责。
  (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事项的处理结果,将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并记入诚信不良记录。
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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