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大型和省重点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按照管理权限由建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
(四)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所配备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符合建筑工程项目的要求;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法定部门审查合格;
(六)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经签订委托合同;
(七)已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进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