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改)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2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3.《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一、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
1、分公司拍卖业务许可申请表原件; (一式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拍卖企业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3、证明拍卖企业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二、拍卖企业设立:
1、分公司拍卖业务许可申请表原件; (一式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拍卖企业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一份)
3、证明拍卖企业最近2年连续盈利,其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