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条件:
1.申请人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
2.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属于本援助中心管辖。
1、申请
2、审批
3、指派律师
1.居民身份证或者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一式一份)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如有以下材料无需再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3.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材料。(一式一份)
4.《法律援助申请表》(一式一份)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