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8.1.2.1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范》(闽公综[2014]310号)
第七条第一款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由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并审查以下材料:……
第七条第二款 设区市公安机关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审查、专家评审,并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决定。批准的,予以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范围仅限爆破作业合法性证明材料中确定的区域,有效期3年。
第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爆破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发证机关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持证单位需继续从业的,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许可证申请,发证机关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a)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原件
b) 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包括:
1) 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 《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c)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不得租用、合用)的权属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安全评价合格报告原件;
d) 管理人员及相应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书,包括:
1)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 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单位出具的爆破技术负责人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
5) 数量、级别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证件登记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6) 单位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仅需提供工伤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 钻孔机、空压机、起爆器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
f) 爆破作业说明书(含爆破区域、安全警戒内容);
g) 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