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九条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2)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符合文化艺术发展规律,符合社会团体布局结构要求;
(3)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4)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