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绥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绥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布范围包括全区域发布和分区域发布。发布范围为全市或某县(市、区)全行政区域范围的,为全区域发布;发布范围为某县(市、区)其中的单个或若干个网格单元的,为分区域发布。乡镇(街道)为发布最小网格单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突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市严重社会危害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 预警信息分级标准按照《市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主管部门由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授权。预警级别依照突发事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事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已有业务系统,整合部门资源,建立上下相互衔接、相关职能部门互联互通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第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依靠科技、手段多样,统一发布、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发布权限与审批
第七条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预警级别和可能影响的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区、严格审查、授权发布的原则,由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八条 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区域涉及全市或2个及以上县(市、区)的,一般由市政府或经市政府授权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一)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填写《绥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向市政府应急办提出预警申请,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以市政府名义对外发布;情况紧急时,市政府应急办可先口头方式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下达预警信息发布指令后再补办书面审批程序。
(二)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填写《绥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报请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批同意,以市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名义对外发布,同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三)Ⅲ级(黄色)预警信息和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审批发布,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九条 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由县(市、区)政府按照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经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市政府可以决定发布辖区范围内的任一地点的任一级别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专项应急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预警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批流程,并与本级政府新闻办公室建立快捷畅通的预警信息发布通道。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新闻办公室为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提供发布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的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三章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采用统一格式,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发布渠道、预警时效、咨询电话等。
第十四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预警信息,报送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政府新闻办在接到本级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机制和发布渠道。市政府新闻办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或应急指挥机构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在10分钟内启动发布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要协调绥化广播电视台、报社、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等新闻媒体快速有效的发布预警信息。三大通信运营商应在1小时内完成手机短信、微信全区域发布。
第十六条 预警信息发布责任单位在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当密切关注突发事件态势,根据紧急和危害程度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绥化广播电视台、报社、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等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商在收到预警信息解除通知后,应及时发布灾害预警终止信息。
第十八条 市政府新闻办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等社会媒体和通信运营商、户外媒体、电视、广播、车载信息终端等公共信息传播机构沟通合作,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全网发布传播系统。
第十九条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通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第二十条 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车站、旅游景点、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广场、公园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可能受影响群众。
第二十一条 本市辖区外发生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本市的,市政府应急办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监测监控,组织专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报市政府,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适时启动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绥化市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及响应措施》的有关规定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 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气象、卫生计生、安监、质检、食药监、人防、地震、电力、石油、铁路等单位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结合防灾减灾日、世界气象日、消防安全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广泛开展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科普和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获取和有效应用预警信息,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考评机制,通过定期通报、年终总结等形式,对发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和表扬;对因发布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等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擅自向社会发布不完整或未经证实的预警信息,或明知是不完整(或未经证实)的预警信息;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绥化市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及响应措施(略)
2.绥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略)
3.绥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解除审批表(样本)(略)
4.绥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授权书(样本)(略)
5.绥化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