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6〕10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16〕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规范相关证明事项
(一)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介及社会组织等,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合葬证明。
2.意外伤害证明。
3.未婚未育证明。
4.未婚初育证明。
5.未婚同居证明。
6.未生育证明。
(二)基层群众能够提供各类身份证、户口、营业执照、医保卡、银行存折等有效证件或有关材料的,不再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
1.查阅档案证明。
2.领取高龄补贴证明。
3.服刑证明。
4.年龄证明。
5.高龄证明。
6.80岁至90岁老人证明。
7.退伍军人证明。
8.退休证明。
9.癌症证明。
10.疾病证明。
11.就医证明。
12.戒毒证明。
13.流动人口证明。
14.残疾人代步车证明。
(三)各级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实地走访、调查了解等办法获得相关信息,满足办事条件的,不再要求基层群众出具以下证明。
1.无偿还能力证明。
2.“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抚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而无力抚养的公民)证明。
3.不危害社会证明。
4.地址证明。
5.房屋位置证明。
6.房屋无房照证明。
7.商户位置证明。
8.未动迁证明。
9.未收养证明。
10.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证明。
11.无劣迹证明。
12.无交通违章记录证明。
(四)凡丢失各类证件、卡(折)、票据等,应由原出具单位补办,基层群众无需再出具以下证明。
1.房产证丢失证明。
2.身份证丢失证明。
3.户口簿丢失证明。
4.涉税等发票丢失证明。
5.证件、票据等其他方面丢失证明。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不得再要求基层群众提供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积极为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清障搭台、排忧解难。要积极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增强基层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落实责任,对工作落实不力,仍然推责,甚至刁难群众的进行组织处理,严肃问责。
(二)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勇于作为,敢于担当,坚决取消和规范各类无谓的证明。省政府各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全面落实。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的督促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减少基层群众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三)各地、各部门要把已取消和规范的证明事项纳入到建立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编制办事指南中,务于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各市地(含绥芬河市、抚远市)、各部门要于2016年10月末将有关工作落实情况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威、孙建恒,联系电话:0451—82573206、8257320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